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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8 延長租期不公證,原租約強制搬遷效力即失效

撰文者:公證人李琬鈴

租賃雙方已辦理租約公證,但租約到期後:
  • 雙方同意續租並簽署新的租賃契約,新的租約未辦理公證;
  • 房客想短租,房東覺得方便就好,雙方簽署短期租約,短期租約未辦理公證。
 
結果,續租、短租期間到期後,房客不願意搬遷,房東可否拿第一次有公證的租約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搬遷(返還房屋)呢?
 

答案是:不行

 
依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1838號判例「租用契約經公證,若原約定租用期滿後,當事人合意延展租賃期間,則該公證書之執行力,即歸於消滅,於延展期間屆滿後,不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承上,租約到期後,若雙方同意延展租期,原公證書強制返還房屋之執行力即歸於消滅。房東若要聲請法院強制搬遷,必須先向房客提起所有物/租賃物返還訴訟,並於取得勝訴且確定的民事判決後,再持判決書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搬遷。

若房東希望在續租期間到期後,可以儘速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要求房客搬遷,應在簽署新租賃契約時重新辦理公證。

 
附帶一提,若房東在原租約到期後,給予房客「搬遷期」(例如租約到期後,給予房客五天搬遷期,未收租金),不算是「合意延展租期」,與上述兩種情況不同。若房客於搬遷期屆至後拒絕搬遷,房東仍可持原公證書至法院聲請強制搬遷。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1838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