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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3 二親等間資金流動是「假借貸、真贈與」?
撰文者:公證人李琬鈴 二親等間資金流動,向來是國稅局查核的重點。例如,祖父母有一筆錢要給孫子女,或父母有一筆錢要給子女,都是屬於二親等間資金流動,過去常有名為借貸、實為贈與而被國稅局要求補稅案件發生。部分民眾以為公證借貸契約即能證明金錢給付目的,但實際上國稅局查核「借貸、贈與」不是只看公證契約。 為什麼國稅局要查核贈與、借貸的差異?
若屬贈與,自2022年1月1日起,每位贈與人每年度的贈與免稅額為244萬元,就超出免稅額的部分(即「贈與淨額」),必須繳納贈與稅(贈與稅率是依贈與淨額金額,依課稅級距課徵10%~20%的贈與稅);若屬借貸,貸與人如有收取利息,應將利息所得計入當年度所得內,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查核借貸、贈與之標準
承上,二親等親屬間的資金流動究竟屬於贈與或借貸?對於財政稅收有明顯影響,故有區別的實益。國稅局對此制定查核準則。
根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對「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資金往來,究為贈與、借貸或分散利息所得等關係」之查核認剔參考原則第二點:
1.借款人能明確交代借款原因及用途必要性,經查證屬實。 2.借款人依職業、綜所稅所得等資料視之,有足夠償債能力。 3.資金借貸,償還期限合理可期或於查獲前已部分歸還;或有按期依一般利率水準支付利息。 4.其他具體事證。
國稅局認為借款應該是「有借要還」且「借款人有資金需求」,如果: 1.借款人顯然沒有償還能力(國稅局可調閱財產所得申報資料判斷借款人有無償還能力,例如孫子尚在學,沒有工作,卻向爺爺借款壹仟萬元),或 2.無法提出借款原因或資金需求的證明(例如借款是為了購屋,但無法提出買賣契約或購屋證明),或 3.從未給付借款利息也未約定明確償還條件及日期。 均可能被國稅局查核認定屬於「假借貸、真贈與」而追徵贈與稅。 公證借款契約有用嗎?
從以上參考原則可知,國稅局查核資金往來為借貸或贈與是採實質認定原則,即使提出經公證的借款契約,國稅局仍會依上述標準,綜合考量是否為「有借要還」之真借款。因此除有經公證的借貸契約外,當事人應保留借款償還及利息給付的證據以因應國稅局查調。
參考資料: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對「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資金往來,究為贈與、借貸 或分散利息所得等關係」之查核認剔參考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