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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8 持農地無償借用契約,不符合參加農保的資格



《摘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4月22日農輔字第1050214070號函》

按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且以農作維繫生計之農民參加之職域性社會保險。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5項規定略以,參加農保之農民承租農業用地,應訂有租賃契約,該租賃契約並經公證。…先予敘明。

查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同法第464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是以,農保審查辦法…所定承租農業用地,均係以租賃為要件,其與使用借貸並不相符。爰本案○○農會所稱土地無償借用者與前揭租賃規定並不相符,故持使用借貸之農業用地者自不符合參加農保被保險人…之資格。

另農民倘持符合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之4規定所指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並具同辦法第3條規定之應備相關文件時,自得申請參加農保…。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農保解釋令-1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