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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7 房客不付房租、水電費、管理費,房東可以向房客的配偶請求嗎?

撰文者:公證人李琬鈴

【案例事實】王先生承租一間公寓供一家大小居住。王先生因被公司裁員,積欠房東租金及水電費、社區大樓管理費。王先生的太太是上班族,有固定薪資收入,但拒絕給付租金及水電等費用,理由是租賃契約上的「承租人」只有王先生的名字,太太不是共同承租人,也不是租賃契約上的連帶保證人,對於先生的債務不負法律責任。這樣的說法有理由嗎? 
 

家人共同生活居住的房屋租金、水電費、社區大樓管理費,屬於家庭生活費用,夫妻應負連帶責任

依民法第1003-1條規定「I.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II.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本案例中,王先生承租房屋供自己、太太及小孩生活居住,房屋租金、水電費、管理費,應屬於家庭生活費用,依民法規定,夫妻對該租金、水電等費用負連帶責任,此為法定的連帶責任。雖然王太太未在租賃契約上簽名擔任連帶保證人,也不是契約上的共同承租人,按照民法規定,房東仍可向太太請求給付租金、水電費、管理費。

實務上也有判決肯認居住房屋之租金、水電費用、社區大樓管理費所生之債務,應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一)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簡字第 572 號民事判決「按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民法第421 條第1 項、第439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003條之1 亦定有明文,而所稱家庭生活費用應包含承租房屋居住之租金費用在內。」

(二)三重簡易庭 107 年度重簡字第 2082 號民事判決「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楊OO亦應分擔上開管理費及電費,惟同條第2項復規定:「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足見被告與OO對於原告所負上開管理費及電費屬連帶債務」


 

如果不屬於家庭生活費用


假設王先生承租房屋是營業使用,例如店面或公司辦公室,店面、辦公室租金就不屬於家庭生活費用,房東不能依民法第1003條之1條規定向王太太請求租金。

 

公證的實益


本案例中,房東可向王先生、王太太請求給付住家房屋的租金、水電費、管理費,如果兩人都不付,房東必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強制執行兩人名下財產。

若簽訂租賃契約時即辦理公證,房東於王先生欠租時,即可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須經過民事訴訟,更快速地保障自己的權益。另提醒,公證書強制執行效力若要同時及於王太太,王太太須於公證書表明願意逕受強制執行才可以。所以公證時仍須將王太太列為共同承租人,或將王太太列為連帶保證人,欠租時就能持公證書對兩人為財產上的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