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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租金匯到別人帳戶,租賃所得稅誰要繳?
撰文者:公證人李琬鈴 簽訂租賃契約時,房東指定第三人收取租金,或要求房客直接將租金匯款至第三人的銀行帳戶。
舉例來說,房子登記在兒子的名下,房東是兒子,但兒子要求房客將租金直接會給父親作為每月孝親費,實際收到租金的是爸爸,此種情況下:
- 每年五月報稅時,是「兒子」或「爸爸」該申報租賃所得呢?
- 如果承租人是公司、商號等營利事業,且租金超過兩萬元,承租人每月應辦理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及租賃所得預扣繳金額,則扣繳憑單應開給「兒子」還是「爸爸」?
不論租金由誰收取,租賃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都是「房屋所有權人」
以上兩個問題,答案都是「兒子」。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個人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為租賃所得,應合併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所以,房屋所有權是兒子,不論實際收取租金者為誰,國稅局認定租金是「兒子」的租賃所得,兒子有依法申報及繳納租賃所得稅的義務。
兒子依法為租賃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承租人應以兒子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租賃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扣繳。
最後一點小叮嚀,房東指定第三人收取租金,或請房客直接匯款給第三人,是將租金讓與第三人,雙方宜在租賃契約載明清楚「租金匯入房東指定之銀行帳號,戶名OOO,XX銀行,帳號…..」以免房東嗣後爭執未收到租金。
參考資料:
2021-11-0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發布之「將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仍應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