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契約
請求人(出租人、承租人及保證人)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應備文件如下:
1. | 請求人身分證明文件 | 《請點我看請求人應備身分文件》 |
2. | 權利證明文件 | ☑房屋所有權狀正本(或建物謄本正本) *如房屋屬共有,各共有人應提出所有權狀 ☑最新房屋稅單正/影本(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稅籍證明正本) ☑如為部分出租(例如套房),應提供租賃範圍標示圖 |
3. | 契約書 | 本所備有「住宅用租賃契約」、「營業用租賃契約」例稿,如有需要請先來電或來信索取 |
4. | 公證費用 | 《房屋公告現值+押租金》、《租金總額+押租金》兩者相較,以金額較高者為準核定公證費用《請點我看「公證費用標準表」》。 |